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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点击次数:848次

重庆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成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法人、报告编制、审查等单位(机构)的质量意识,提高报告成果编制质量,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成果质量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专题报告成果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重庆市水利局内设的技术审查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成果质量评价工作,项目法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告编制单位对提交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五条 评价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

第六条 审查机构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成果质量评价工作时,应对报告编写主要署名人员与编制单位参会人员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纳入成果质量评定结论公布内容。

 

第二章  评价方法、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第七条 评价采用技术赋分方法,由审查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评价主要内容进行赋分(16),并提出技术评价意见。

第八条 水资源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总论、建设项目概况、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分析、节水评价、用水合理性分析、取水水源论证、取水影响论证、退水影响论证、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及管理措施、结论与建议等。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概述、项目所在区域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水文和河道演变及洪水影响分析计算、水利工程规划符合性论证、洪水影响分析评价、工程建设影响防治补救措施、结论与建议、附图及附件等。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综合说明、项目概况、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水土保持管理以及相关附图附件等。

成果质量赋分表中评分项带“*”为关键内容(详见附16)。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由组长和成员组成,对所有评价主要内容进行赋分;若建设项目不涉及某项评价内容,则该项内容的分值采用同比例扩大系数折算到其他评价内容;若某项评价内容有多位评审成员,则该项评价内容得分取该项内容所有评审成员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评价综合得分由组长得分和成员得分取加权平均值,组长和成员权重分别为0.300.70

评审专家对某评分项的技术赋分低于该项总分的百分之六十,则应注明扣分理由。

第十条 审查机构在评审专家组赋分的基础上,确定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评价综合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其中若有带“*”评分项的技术赋分低于该项总分的百分之六十,不论综合得分多少,评价结论均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对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法人按要求修改完善报告后重新按程序申报;对评价结论为合格的项目,项目法人在规定时限内修改完善报告后,由审查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组长或专家组复核,其中评价结论为合格且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项目,实行一稿制,项目法人不再修改完善报告。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重庆市水利局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成果质量评价结论进行汇总并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报告编制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1年内(11—1231日,下同)存在成果质量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或同一项目的成果质量评价结论为合格、但累计两次修改成果质量仍未通过评审专家组复核的,重庆市水利局约谈其负责人。

(二)1年内有2个(含2个)以上项目成果质量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重庆市水利局将其纳入对应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并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公开期自被认定之日起1年。

(三)在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内再次发生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情形的,重庆市水利局将其纳入对应市场主体黑名单, 并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公开期自被认定之日起1年。

第十四条 对报送的报告在1年内累计两次出现成果质量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或同一项目的成果质量评价结论虽为合格、但累计两次修改成果质量仍未通过评审专家组复核的项目法人,重庆市水利局将约谈其负责人。

第十五条 重庆市水利局建立成果质量评价档案,并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相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专题报告专家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水总20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成果质量赋分表

2.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成果质量赋分表

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成果质量赋分表

4. 建设项目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

报告成果质量赋分表

5.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成果质量赋分表

6. 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成果质量赋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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