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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2 来源: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点击次数:236次

关于印发《重庆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渝设协字〔20237

 

各会员单位:

根据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要求,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将对2021年发布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予以废止。为满足行业发展需要,协会制订了《重庆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级评定办法》,并经2023216日召开的协会理事会暨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重庆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级评定办法》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2023320

 

 

重庆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勘察设计成果,规范重庆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级评定工作,参照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中设协字〔202247号),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级评定工作由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接受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评定范围

第三条  重庆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级评定范围包括综合类、专项类和工业类三大类别,评定结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

第四条  综合类包括: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含一般工业建筑)、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传统建筑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园林景观设计、交通工程设计(公路、水运、铁路)、水利工程设计等。

第五条  专项类包括:工程勘察设计软件、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建筑结构及抗震设计、水系统工程设计、建筑电气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设计、绿色建筑设计、建筑工业化设计、人防工程设计等。

第六条  工业类参照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中工业奖的类型设置。目前暂开展通信工业工程设计和电力工业工程设计两类项目的等级评定,其他类型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

 

第三章  评定原则

第七条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设计体现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符合国情。

第八条  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采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先进技术,以项目设计所体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为基本准则。

第九条  工程勘察项目的勘探、测量手段是否先进合理,岩土工程评价是否体现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十条  鼓励原创,重点考虑自主创新力度。

第十一条  不以工程规模大小为评定依据。

第十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评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充分满足工程的功能要求,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二)技术先进性达到市内同类设计先进或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性和造价控制;

(三)设计创意构思新颖,文化性、艺术性强,体现综合效果水平;

(四)内外空间尺度把握恰当,与环境景观结合自然融合;

(五)设计执行标准、规范准确,没有违犯强制性规范条文。

第十四条  获得评定等级的项目应对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和工程质量提升具有示范作用,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过评审确认:

一等:在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有突出创新,达到同期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我市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二等:在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有较大创新,达到同期市内领先水平,对推动我市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等:在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有一定创新,达到同期市内先进水平,对推动我市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第十五条  专项类项目应有完整的应用标准,在工程项目中有比较成熟和成功运用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为解决重大建设项目技术难题发挥了关键作用,并得到安全、有效的应用,且推广前景良好。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为协会或各分支机构会员,同时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市外企业须同时完成入渝信息报送),且截至于申报开始日3年内未发生过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应由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审批手续完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无质量安全事故、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设计项目须是申报单位承担主要的工作,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由中方申报,并需提交一份外方同意文件,并明确设计单位及人员排序。

第十九条  国内联合勘察设计项目须得到各合作单位确认并共同申报。申报时须提交各合作单位同意文件,并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排序。

第二十条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相关审批和验收文件以及使用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外企业申报项目须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大型工程如矿井、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或里程较长的铁道、公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不再另行申报。

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目只允许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暂缓评选的申报项目可参加下一届评定,落选的申报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申报项目需出具该项目当前未在且以后也不得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以下简称“同业协会”)申报同类型、同等级奖项的承诺函。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组织成立重庆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由协会有关负责人、行业知名专家、各评审组正副组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  评定委员会下设相应类别的评审组。根据申报情况,相近类别可设置为一个评审组,并分设相应的专业组。

第二十六条  各评审组专家人选由评委会指定相应的分会或协会秘书处从专家库中抽选,提出推荐名单报评定委员会审定。每届评审专家应有不少于1/3的人员更新,优先选任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青年设计师。各评审组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名,具体人数根据参评项目数量确定,且应为奇数。

第二十八条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评定委员会统一部署下,协会所属相关的分支机构应在实施细则及评定指标体系制定、申报动员、专家推荐、评定工作实施、宣传及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申报推荐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章  评定程序

第三十条  申报及申报情况公示。由申报单位按本办法及细则(另行发布)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办公室汇总后将申报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和主要参与人员在协会官网和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初评。在遵循回避原则的基础上,各评审组分别对相应申报项目采取打分、排序、议决等方式(均需记名),提出本组推荐项目名单,并填写评审意见表。

第三十二条  资格复审。办公室对各组推荐项目名单中的项目基本申报资格、竣工验收时间、基本建设程序等要件证明材料进行复审。

第三十三条  综评。评定委员会对各组的推荐项目名单结合资格复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采用记名投票或议决方式,提出项目评定结果名单。

第三十四条  公示。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将评定结果名单及专家名单在官网和公众号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项目需进行复议,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核查。

第三十五条  公布。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级评定结果,由协会发文公布。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对被评定为重庆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项目,协会出具电子版证明文件,并由协会或相关分支机构组织开展表彰会议、优秀成果宣讲、展示等多形式表彰活动。

第三十七条  申报综合类、工业类的项目,每个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20人;申报专项类的项目, 每个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8人。

第三十八条  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定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评定等级、撤销评定等级、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申报等处罚。

第四十条  参评专家须坚持评定原则和标准,公正客观,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公正、公平进行评定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四十一条  被评定为重庆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一等、二等的项目,可由协会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参加“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择优推荐办法另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组需满足一定的项目数量以及申报单位数量方能进行评定。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级评定与建设行业内其他奖项评选无关。

第四十四条  凡获得评定等级的申报材料不再退回;未获得评定等级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可在半年内取回,逾期不再保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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