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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行业“工程带科研,科研为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2 来源: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点击次数:25次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和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精神,按照水利部党组关于实施“工程带科研,科研为工程”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大水利科技投入,加快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有效提升水利工程建设高标准智能化水平,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水利行业全面推进实施“工程带科研,科研为工程”,要坚持水利工程建设实践需求与先进科技供给相结合、工程建设经费与科研经费相统筹、工程项目管理与水利科研管理相协调,推动实现水利工程高标准建设;要加强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应用,不断提高关键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化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

二、用好资金投入

(一)主要依据

水利建设项目落实“工程带科研,科研为工程”措施,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24〕323号,以下简称《编制规定》),安排资金用于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二)投入来源

国家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根据《编制规定》在设计概(估)算计列的科学研究试验费等。地方审批的其他水利建设项目按照所在省区相关规定执行,如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编制规定》。

(三)工作范畴

“工程带科研,科研为工程”经费应专款专用,聚焦本工程建设期的科技需求,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先进产品装备研发与应用,形成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新标准等可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成果,切实解决工程实践中的科技难题,因地制宜大力推广应用,推动实现水利工程高质量建设。

三、完善工作体系

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建立工程科研组织实施、成果推广转化与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阶段,应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科学论证本工程科技需求,编制工程科研项目计划,并按规定纳入设计概(估)算。项目主管部门应保证科研任务确有必要,开展与工程自身需求直接相关的科研,加强对工程科研项目的监管和指导,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将工程科研项目计划落实、经费支出和实施效益等作为评估验收内容。

项目法人单位作为“工程带科研,科研为工程”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科研项目计划,提出工程科研经费安排清单,专项用于本工程科研项目支出,按照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工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应健全工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统筹做好工程科研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等工作。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认真开展工程科技攻关,加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新标准的推广转化与工程应用,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切实解决工程技术难题。

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带科研,科研为工程”工作机制,加强对主管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科技需求凝练、工程科研项目实施与绩效评价的统筹指导,推动形成各负其责、协同发力、共促创新的良好局面。

水利科技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统筹,避免重复研究、低水平研究,不以工程科研代替基础性科研,指导加强工程科研项目与国家、水利部、地方科技计划的衔接。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法人单位可通过流域、各级水利科技管理部门申请推荐纳入相关水利科技计划管理。

若工程建设遇到的科技问题需在更高层面进行有组织攻关的,经论证后可纳入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计划。对于需要国家科技经费支持攻关的战略性工程科技问题,经论证后争取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指南。对于创新成效显著、应用推广潜力大的工程科研项目成果,经论证后纳入水利科技成果推广清单。

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期的科研攻关统筹谋划,多渠道加大水利科技投入。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工程重大科研攻关,推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与示范应用。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企业等单位加大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工作力度,为现代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加强工程科研项目成果跟踪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运用。支持将技术先进、经济可行的工程科研项目成果及时转化为标准,推动其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促进水利科技创新。

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细化相关措施,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水利部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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